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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顶科技: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2020-03-21  

						   证券代码:603160            证券简称:汇顶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8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涉及 3 起案件,均为一审法院驳回
           原告起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 1 为原告;案件 2、案件 3 均为被告

           累计涉案的金额:累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23,150 万元(3 起案件涉及
           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7,050 万元、8,050 万元及 8,050 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
           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顶科技”)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和 2019 年 7
   月 13 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62),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现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
   具的一份《民事裁定书》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两份《民事裁定书》,分别
   为:一、就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2 日诉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
   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两家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出具的
   《民事裁定书》[(2018)粤 03 民初 3259 号],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二、就上海
   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出
   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 73 民初 1038 号之一],驳回原告上海思立微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三、就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诉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 73
民初 1040 号之一],驳回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 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18)粤 03 民初 3259 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已获得专利号为 ZL201410105847.6 的发明专利授权,二被告未经汇顶
科技许可,制造、销售某款电容指纹芯片产品落入汇顶科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侵犯汇顶科技的合法权益。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汇顶科技第 ZL201410105847.6 号发明专利权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侵权产品;

    (3)判令二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 7,000 万元,以及汇顶科技为制止侵权行
为而花费的合理费用 50 万元;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2018)沪 73 民初 1038 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其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获得专利号为 ZL201410263938.2 的中国发
明专利授权,二被告未经其许可,实施上述专利,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其专利权的芯片产品及手机产品。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型
号为 GF3258 芯片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一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间的合理使用
费)人民币 8,000 万人民币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50 万元人民币,
合计 8,050 万人民币。

    (4)判令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2018)沪 73 民初 1040 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其于 2016 年 4 月 6 日获得专利号为 ZL201520753207.6 的中国实用
新型专利授权,二被告未经其许可,实施上述专利,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
侵犯其专利权的芯片产品及手机产品。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型
号为 GF3258 芯片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一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间的合理使用
费)人民币 8,000 万人民币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50 万元人民币,
合计 8,050 万人民币。
    (4)判令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 判决或裁决情况
    (一)(2018)粤 03 民初 3259 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3 月 5 日下达的《民事
裁定书》[(2018)粤 03 民初 3259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
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
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2018)沪 73 民初 1038 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公司近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 2020 年 3 月 6 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
[(2018)沪 73 民初 1038 号之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
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2018)沪 73 民初 1040 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公司近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 2020 年 3 月 6 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
[(2018)沪 73 民初 1040 号之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
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 关于诉讼事项的说明

   (一)(2018)粤 03 民初 3259 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ZL201410105847.6 号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
求。2020 年 3 月 3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 43469 号《无效
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该案件所涉专利权全部无效。
    公司将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第 43469 号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
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 43469 号无效决定并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
决定。

    (二)(2018)沪 73 民初 1038 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汇顶科技已于 2019 年 2 月 12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专利
无效宣告请求,针对专利号 ZL201410263938.2 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请求。2020
年 1 月 23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第 43312 号无效宣
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一种基于 ESD 保护的生物识别感应装置”发明专利
专利权(ZL201410263938.2)全部无效。鉴于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上述发明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
部审查宣告全部无效,2020 年 3 月 6 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上海思立微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2018)沪 73 民初 1040 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汇顶科技已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专利
无效宣告请求,针对专利号 ZL201520753207.6 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请求。2020
年 1 月 23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第 43309 号无效宣
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指纹传感电路”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520753207.6)
全部无效。鉴于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上述实用
新型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审查宣告全部无效,2020
年 3 月 6 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公司
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