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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顶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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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0]第112号



致: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
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包含任何误导性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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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
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1、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
站上发布了《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
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海天
一路软件产业基地5B栋4楼卓越厅(442)召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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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09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9,363,371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2.2201%。

     (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
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该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公司聘任律师,符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要求。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出席人员符合出席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股
东大会规则》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与会议通知相一致的议案,
无其他新的议案提出。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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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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