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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顶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22-07-15  

                                     关于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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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2]第 081 号



致: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汇顶科技”“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作为汇顶科技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相关法律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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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律师声明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会计、审计等数据或结论
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文件和
资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
达依赖于公司、相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文件。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
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
响本次回购注销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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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

    根据《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
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述议案,股东大会就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对董事会授权如下:

   1、 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
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 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
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
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3、 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
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4、 授权董事会,就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
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
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
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获得股东大会必要的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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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的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 股东大会决议

       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
于终止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

       2. 董事会决议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根据 2019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司提供的员工离职流程文件,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符合《2019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回购注销的规定,公司决定取消上述激励
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3.9788 万
股。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书面确认,鉴于公司拟终止实施本
激励计划,公司需回购注销剩余 7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合计 18.2025 万股。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8.58元/股,因公司已实施2019-2020
年度利润分配,分配方案分别为现金分红0.8元/股、现金分红0.45元/股,故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扣减上述每股分红金额后调整为97.33元/股。

       3.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终止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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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终止
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

    4. 监事会决议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终止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终止实施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同意公司终止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相关限
制性股票, 同意终止执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
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

    5. 通知债权人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发
布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
事宜履行的债权人通知程序如下: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注册资本减少,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
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
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
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
有关证明文件。

    6. 注销申请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提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的申请,股份注销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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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需按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      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和条件

       1. 因离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
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二)激励对象因辞
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司提供的员工离职流程文件,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符合《2019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回购注销的规定,公司决定取消上述激励
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3.9788 万
股。

       2. 因本激励计划终止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之“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实施程序”之“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的规定:“(四)本激励计划
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
行处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书面确认,鉴于公司拟终止实施本
激励计划,公司需回购注销剩余 7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合计 18.2025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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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次合计回购注销 81 名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2.1813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份的 0.05%。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的规定:“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
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
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8.58元/股,因公司已实施2019-2020
年度利润分配,分配方案分别为现金分红0.8元/股、现金分红0.45元/股,故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扣减上述每股分红金额后调整为97.33元/股。

(三)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关于终止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公司书面确认,公司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种类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56,773                -359,977                96,796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57,993,141                 0                 457,993,141
         合计                  458,449,914             -359,977              458,089,937

注:因公司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股票期权尚在自主行权过程中,上表中本次变动前及本次
变动后的股本结构均未包含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期权自主行权导致的股份变动,具体行权结果对股本结构
的影响将于每季度结束后进行单独披露。


(四) 用于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关于终止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公司书面确认,公司就本次回购注
销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合计为 21,589,059.29 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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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次回购注销的影响

    根据《关于终止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
告》及公司书面确认,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条件、价格、数量等内容均
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规定。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手续、修订《公司章程》以
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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