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晟环保: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2-03-3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等文件的规定,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荣晟环保”或“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对2021年度荣晟环保的持
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
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相应的工作计划。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 在本次持续督导期内,项目组通过日常沟通、
2 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形式,对公司
作。 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
经核查,在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
3 应予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等情形。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
经核查,在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
4 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该等情形。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经核查,在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其董
5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了相关法律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 规,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行
6 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
为规范。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
7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
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向上海证
8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华福证券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
9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华福证券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
10 文件的审议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 经核查,2021年度,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交 易 所 未 对 公 司 或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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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 罚、纪律处分或者出具监管关注函。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
在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12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的情况。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
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
华福证券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
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道,在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应披
13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不符等情况。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
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经核查,在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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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 该等情形。
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
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
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已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现
15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
场检查工作。
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
16 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 经核查,2021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
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
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保荐机构已持续关注公司专户存储、募集资
17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 投 资 项 目 的 实 施 等 承 诺 事
施等承诺事项 项,未发现异常
18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福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审阅了
荣晟环保2021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临时股东大会资
料及决议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及其他相关公告文件,并对荣晟环保2021
年报工作进行了督导。
通过对荣晟环保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
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事项
经核查,荣晟环保在本次持续督导期内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灿雄 奈学雷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