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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晟环保: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10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 )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
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登记,
并在上交所网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
体发布;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
统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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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
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依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
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
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
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
露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
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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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
与上交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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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
 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编制规则和格式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
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
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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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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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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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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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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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在定期报告的报告期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
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长同意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
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
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三)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
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
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董事会秘书负责
送达各董事审阅;
    (五)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由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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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
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
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四)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
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五)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
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重大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
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三十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
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必要时
公司需披露澄清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
息。

                                     10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
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四)遇有需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最终合规性确认;
    (四)财务总监等其他人员确认(如适用);
    (五)由董事长签发。

                                   11
    第四十七条   在符合前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
外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董事会秘书;
    (三)经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
    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时
间,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
会和管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
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
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12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人作为
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
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部或
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
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信息披
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
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
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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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九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
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
负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承诺,约定上述人员
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
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一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前,应按照交易所的规定与特定
对象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


                                    14
公 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
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
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
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
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
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
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报送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依据上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
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八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相关事项,按照《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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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
析。
    第七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八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
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
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
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
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

                                     16
并处罚。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人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管。
    第八十条   以公司名义对浙江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
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
保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除明确标注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依法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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