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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莎普爱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0年9月)2020-09-23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0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薪酬的
           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监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
           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监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
           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和监事、由职工大表大会选举的
           职工监事、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
            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
            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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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年度薪酬确认,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
           的年度薪酬确认,须报监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
           年度薪酬确认,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董监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除此之外无其他报酬,独立董
             事的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
             用,由公司承担。
             (二)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监事:不在公司领薪,也不领取津贴。
             (三)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监事: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薪资和绩
             效薪资两部分构成。
             (四)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薪资和绩效薪资两部分构
             成。


第九条      董监高绩效考核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监事:均不参与公司内
             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监事: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
             考核标准,围绕工作业绩、突出责任、职责履行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其
             的职务和岗位进行发放。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采取年度
             考评方式,围绕工作业绩、突出责任、职责履行、全局观念等方面进行
             考核,按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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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
            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一条    董监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依法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
            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由公司在发放薪酬时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对公司董监高人员离任审计时,经核实的公司绩效状况与评价考核结果
            出现差异的,据实考评相应年度的绩效考核。
            对公司董监高降薪或扣除薪酬的情形为: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违规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监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监高职责的。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董监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
              应的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调整依据包括: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薪酬数据进
             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薪酬的实际购买力不低于公司薪酬调整
             水平作为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个人业绩或能力突出。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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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公
            司董事会,关于监事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监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以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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