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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莎普爱思:莎普爱思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4-27  

                        证券代码:603168           证券简称:莎普爱思     公告编号:临 2021-029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4 月 26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 1588 号浙江莎

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董事会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65,673,52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20.3580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
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鄢标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5 人,董事胡建辉先生因出差、董事汪为民先
生以及独立董事傅元略先生、葛盛芳先生因事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汪燕女士、蔡立先生因事未能出席
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温玄先生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林秀松先生、
     副总经理吴建伟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拟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65,673,52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拟签订
     《产权交易              232,7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同》的议案
     说明:上表为剔除公司董监高的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 个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青、纪宇轩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