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莎普爱思: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1-08-1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一年八月



                1-2-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浙江莎普爱思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莎普爱思”或“公司”)委托,作
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
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
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下发的 211864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
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现本所对《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




                                    1-2-2
     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
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
用的简称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的含义相
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
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
简称,除另有明确之外,具有与《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之
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本
次发行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将《律师工作报
告》《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
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1-2-3
    一、 《反馈意见》问题9:按照申请文件,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养和实业有
限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林弘远认购本次发行。(1)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
律师核查上述发行对象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
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
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如否,请上述发行对象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2)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
查上述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如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
请核查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
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公告及股东名册持股数据、上海养和、林弘远分别出
具的《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莎普爱思股份的承诺函》、发行人发布的《莎普爱思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补充承诺的公告》、本次发行对象上海养和、林弘远出具的
《关于上海养和实业有限公司、林弘远认购资金来源及履约能力的说明》、发行
人《年度报告》《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浙江莎普爱
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并获得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一) 发行对象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


    经查询发行人公告及股东名册持股数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上海养
和、林弘远自定价基准日(2020 年 12 月 18 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不存在减持情况。


    2021 年 7 月 30 日,本次发行对象上海养和、林弘远分别出具了《关于特定
期间不减持莎普爱思股份的承诺函》,确认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
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后六个月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1、自莎普爱思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2020 年 12 月 18 日)前六个
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公司未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莎普爱思股票;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莎普爱思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
本公司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莎普爱思股票,也不存在减持莎
普爱思股票的计划;




                                   1-2-4
    3、本承诺的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本
公司具有约束力,若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情况,则减持所得全部收
益归莎普爱思所有,同时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于《莎普爱思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补充承诺的公告》中公开披露上
述承诺。


    综上所述,发行对象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
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且已公开承诺并披露。


    (二) 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00 万元(含),控股股东上
海养和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金额不超过 30,000 万元,林弘远以
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金额不超过 30,000 万元,认购资金来源均为
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


    2021 年 6 月 25 日,本次发行对象上海养和、林弘远出具了《关于上海养和
实业有限公司、林弘远认购资金来源及履约能力的说明》,承诺:“本公司/本人
用于认购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均来自于本
公司/本人的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
直接间接使用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
形,不存在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
本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发行人发布的《莎普爱思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补充承诺的公告》中做出了下
述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将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
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
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
形。




                                   1-2-5
    二、 《反馈意见》问题10:按照申请文件,对于泰州市妇女儿童医院有限
公司医院二期建设项目所涉土地,相关主体已于2015年10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但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请申请人说明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是
否存在权属争议或违法违规行为,目前的进展情况,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相
应土地上的建筑物建设是否存在合法,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属争议。请保荐机
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相关项目土地的合法性和确定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查阅了泰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泰州医院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出具的《证明》、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与上海
渝协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协和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弘立、林弘远签订
的关于泰州市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议》、泰行审批(海陵)[2021]20052 号《关于对泰州市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
医院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泰州市海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泰
海发改备[2021]25 号《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渝协医疗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支
付凭证,并获得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一)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违法违规
  行为,目前的进展情况,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


    根据 2015 年 10 月 29 日泰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泰州医院签署的《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地块土地价格中,含现状建筑约 13000 平方米的房产”,
前述“现状建筑约 13000 平方米的房产”即为泰州医院一期工程。一期工程建成
于 2001 年 1 月,后由泰州医院于 2015 年 10 月随土地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拍挂方
式购置所得,因此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晚于房屋建筑物建成时间。


    由于一期工程建成后未办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泰州医院未能及
时办理产权证。泰州医院已于 2019 年 7 月获取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意见书》。


    2021 年 6 月 9 日,泰州医院与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了《<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泰州医院应补缴土地出让金人民币




                                    1-2-6
1,037.998 万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土地出让金的支付凭证,渝协医疗已承担并
支付完毕上述土地出让金。1


    2021 年 7 月 28 日,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证明》,确认泰州医院
“经招拍挂合法持有编号【2015】16-1 号、名称为海陵区东风南路东侧、卜蜂莲
花超市南侧地块(宗地面积 28,927m2),系该地块的合法使用权人,权属不存在
争议。公司拟在该地块上建设公司医院二期建设项目,用地合法,医院二期建设
项目建成后权属不存在争议。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
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罚或正在接受我局调查的情形。”根据上
述《证明》,泰州医院系该地块的合法使用权人,权属不存在争议。


    2021 年 8 月 11 日,泰州医院取得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
的出让宗地(宗地面积 28,927 平方米,包含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的不动产权证
书,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www.gsxt.gov.cn/ ) 、 企 查 查
(https://www.qcc.com/)、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江 苏 土 地 市 场 网
( http://www.landjs.com/ ) 和 泰 州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土 地 使 用 权 网
(http://www.landtz.com/)等公开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泰州医院二期项目建设用地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泰州医院已取得包含本次募投项目用地在内的土地不动产权证书(用
途为“医疗卫生用地”),系该地块的合法使用权人,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违法违
规行为,对本次募投项目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相应土地上的建筑物建设存在合法,没有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属争
    议的情形


    泰州医院目前地上建筑物包括 2015 年 10 月随经招拍挂合法持有的土地购置
所得的门诊大楼一栋、新建体检中心一栋及其他配套附属建筑(包括配电间、消
防泵房、氧气房、医废存储间及临时发热门诊)。根据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
  根据《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渝协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协和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林弘立、林弘远关于泰州市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第 2.2 条的约定:“若因泰
州医院目前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未取得相应的产权证书的问题给上市公司或泰州医院或其子
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交易对方及实控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已由渝协医疗根据上述约
定承担并支付完毕。



                                               1-2-7
2021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在泰州医院二期项目建成前,泰州医院及其
子公司按现状继续使用前述建筑不存在障碍。


    2021 年 5 月 24 日,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确认“泰州医
院经招拍挂合法持有编号【2015】16-1 号、名称为海陵区东风南路东侧、卜蜂莲
花超市南侧地块(宗地面积 28,927 平方米),现该地块存在门诊大楼一栋(建
筑面积约 12,752 平方米)、体检中心一栋(建筑面积约 1,944 平方米)及其他
配套附属建筑(包括配电间、消防泵房、氧气房、医废存储间及临时发热门诊)。
泰州医院目前正在办理上述地块及门诊大楼的权属证照,该等事宜不存在障碍;
因泰州医院目前土地权属证明尚未办理完毕,因此体检中心及相关配套附属建筑
的临时建筑手续无法延期或办理,在相关土地权属证明办理完毕后,该等建筑可
以申请补办或延期临时建筑手续,且在泰州医院二期项目建成前,泰州医院及其
子公司按现状继续使用前述建筑不存在障碍。”


    此外,2021 年 3 月 11 日,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确认“泰
州医院有限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生产经营用房符合房屋管理、建设施工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任何重大房屋管理、建设施工违法行为不良记录,未受
过本单位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www.gsxt.gov.cn/ ) 、 企 查 查
(https://www.qcc.com/)、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泰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http://jsj.taizhou.gov.cn/)等公开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泰州医院相应土地上的建筑物不存在权属争议。


    综上,泰州医院相应土地上的建筑物建设存在合法,没有存在或可能存在权
属争议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泰州医院已取得包含本次募投项目用地在内的土地不
动产权证书(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系该地块的合法使用权人,不存在权
属争议或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募投项目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应土地上的建
筑物建设存在合法,没有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形。




                                          1-2-8
    三、 《反馈意见》问题11: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实际控制人避免与公司同
业竞争的解决方案是否充分,本次发行是否新增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
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查阅了实际控制人林弘立、林弘远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关于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浙江
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并获得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一) 实际控制人避免与公司同业竞争的解决方案充分


    2020 年 2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弘立、林弘远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利
用本人/本公司的股东地位从事损害莎普爱思及其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2、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不直接
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莎普爱思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3、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会利
用从莎普爱思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取的信息从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与莎普爱思或其
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4、如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获得
与莎普爱思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本公司将
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莎普爱思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件(包括但
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莎普爱思或其控股子公司。


    如因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莎普爱思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2020 年 10 月,为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弘立、林弘远出具
了《关于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承诺如下:




                                   1-2-9
    “1、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至本次标的资产(泰州医院)过户(2020 年 10
月)后 48 个月内,若莎普爱思有意收购本人控制的医院类资产,本人承诺将持
有的相关企业的股权参考市场评估价格转让给上市公司;否则,承诺将对外出售
给第三方。


    2、在承诺人直接或间接与上市公司保持实质性股权控制关系期间,承诺人
不以上市公司、泰州医院及其下属公司外任何主体或任何方式新增医疗服务业务。


    3、本人控制的医院类资产完全坚持独立运营,不发生共用或转移医生等核
心资源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形,在实际控制人按照上述承诺履行完毕处置医院类资产后,除上
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将不存在医院类资产及医疗
服务业务。实际控制人上述承诺中的同业竞争解决方案充分。


    (二) 本次发行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泰州市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医院二期
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与公司主营业务及发展目标相匹配。发行人本次募集
资金全部用于现有主营业务的发展,不会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新增同业竞
争。


    综上所述,实际控制人避免与公司同业竞争的解决方案充分;本次发行不会
新增同业竞争。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1-2-10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沈诚敏




                                                            张明远




                                                            唐    恬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

                                                            王    玲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