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兰州 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我 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 2021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审计 及内控审计的资质,具有多年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在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审 计机构期间,能够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控情况进行审计,满足了公 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继续聘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万红波、丑凌军、雷海亮 2021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