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石重装: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2-19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被保荐公司名称: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
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 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或“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晓平 联系电话:18616863237
保荐代表人姓名:陆晓菁 联系电话:1585252661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61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254,789,272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5.2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329,999,999.84 元,扣除发行费用 30,367,243.91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 1,299,632,755.93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
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第 000852 号《验资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英证券作为
兰石重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兰石重装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1 年
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
1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工作计划。
1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了《持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续督导协议》,该协议明确了
2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和义务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开展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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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2021 年持续督导期内,公司
4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未发生该等情形
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2021 年持续督导期内,公司
5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违法违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2021 年持续督导期内,公司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6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员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诺等事项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并
7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有效执行相关公司治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规则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并
8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有效执行相关内控制度、规则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并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有效执行相关信息披露制度,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9 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规定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不存在因发行人存在问题的
10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充的问题需向上海证券交易
交易所报告 所报告的事项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先审阅的,应在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 不存在因发行人存在问题的
11 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问题需向上海证券交易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所报告的事项
2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2021 年持续督导期内,公司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2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发生该等情形
施予以纠正
2021 年持续督导期内,公司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能
13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够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未履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行承诺事项
2021 年持续督导期内,保荐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机构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上市公司的报道,并及时核实
14 露的重大事项或己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
相关情况,公司不存在应披露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子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其的专业意见可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 2021 年持续督导期内,公司
15 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未发生该等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16 工作计划,并提出明确工作要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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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
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21 年持续督导期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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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该等情形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
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2021 年持续督导期内,公司
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18 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协议的约
施等承诺事项。
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
用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
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公司信息
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在 2021 年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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