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石重装:兰石重装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10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 1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 2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 5
第五章 附则 ..............................................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证监会公告〔2022〕2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
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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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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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和邮箱;
(四)业绩说明会;
(五)面对面沟通;
(六)邮寄资料及互联网联系;
(七)电话咨询、电子邮箱和传真;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十)路演、反路演;
(十一)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积极利用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视情况适时安排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研究员或
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将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
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可以通过路演、证券分析师会
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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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将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合
规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
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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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工
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具体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对公司生产
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电话、邮件、接待来访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
(四)建立与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协会、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媒体等
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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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董事会办公室)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各项活动,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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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兰州兰石重型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4 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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