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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税友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19  

                               证券代码:603171           证券简称:税友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3


                             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
       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相关条款作出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1-
民法院提起诉讼。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应当在董事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
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2-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删除)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4-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职务。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罚事项;根据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师事务所;
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作;
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他职权。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5-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委员会的运作。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准。                                                 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规定
的交易行为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的交易行为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范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上述交易事项范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对于符合本章程第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对于符合本章程第
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关联交易除外),应当在   四十二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关联交易除外),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
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                                                 意。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以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以
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行为(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行为(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本章程   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本章程
第四十条第(十四)项所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的,还应     第四十一条第(十四)项所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的,还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新增)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确、完整。                                           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除上述条款修订以及《公司章程》其他条款编号、引用序号做相应调整外,
       《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随本公告同步刊登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改最终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事项。


            特此公告。




                                                       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9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