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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斯达: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4-20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法定的内设监督机构,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
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1/3。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并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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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 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在市场中造成
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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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会议提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要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提出会议议案。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收集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由其根据事项重
要性决定是否提交监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职工监事在注意相关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就议题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
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可以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定期会议决议与临时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在审议某议案时,提案人应对该议案作出说明,并有义务回答其他监事
的提问。

                                第三节   会议的通知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
通知通过专人直接送达、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非
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监事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监事会主席不
能召集的原因及召集人产生的依据。
    经全体监事一致书面同意,可以豁免临时监事会提前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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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和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监事或其授权的其他监事出席方为有效。相关监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以及其他监事会认为必要的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对有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监事未亲自参
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特殊情况下,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特殊
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六节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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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由专人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由专人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
录。
    第二十六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
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
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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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前述建议由董事会组织有关
部门落实。
    第三十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或向股
东大会提出议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
议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或部门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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