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达: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04-20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知会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第四条 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相关人员,在该等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有关部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
定之重大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
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
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
定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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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情形,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时,
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向公司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信息,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
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
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义务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
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知会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应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
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
送达。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
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
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联系指定媒体进行公开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述信息披露文件予以整理并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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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
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报告义务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
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
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
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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