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圣龙股份:圣龙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12-21  

                        证券代码:603178              证券简称:圣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9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2 号)核准,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35,448,881 股人民币普通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2.52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43,819,990.12 元,扣除发
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4,845,271.36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8,974,718.76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1]66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宁波圣龙智能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
龙智能”)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于近期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东门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签
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余额        专户用途
                                                      (万元)
 宁波圣龙汽车     宁波鄞州农   81180101310003829      31,974.20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
 动力系统股份     村商业银行                                      还银行贷款
 有限公司募集     股份有限公
 资金专户[注 1]   司下应支行
 宁波圣龙汽车     交通银行股   3320063020130004984            0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
 动力系统股份     份有限公司   11                                 还银行贷款
 有限公司募集     宁波鄞州支
 资金专户[注 2]   行
 宁波圣龙智能     中国工商银
                                                                  年产 350 万套高效
 汽车系统有限     行股份有限
                               3901100029200136810            0   节能与新能源关键
 公司募集资金     公司宁波东
                                                                  汽车零部件项目
 专户             门支行
 宁波圣龙智能
                  招商银行股                                      年产 350 万套高效
 汽车系统有限
                  份有限公司   574909266410901                0   节能与新能源关键
 公司募集资金
                  宁波分行                                        汽车零部件项目
 专户
 宁波圣龙智能
                  宁波银行股                                      年产 350 万套高效
 汽车系统有限
                  份有限公司   53010122001033535              0   节能与新能源关键
 公司募集资金
                  鄞州支行                                        汽车零部件项目
 专户
注 1: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鄞州银行下应支行计划向圣龙智能募集资金专户工商银行宁波东门
支行、招商银行宁波分行和宁波银行鄞州支行分别转款 10,001 万元、15,001 万元和 6,380 万
元,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年产 350 万套高效节能与新能源关键汽车零部件项目。
注 2:交通银行宁波鄞州支行 12,000 万元用于募投项目中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已
使用完毕。
    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901100029200136810,截至 2021 年 12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二年产 350 万套高效节能与新能源关键汽车零部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产品,若甲方二
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现金管理产品的,应要求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
共同签署《现金管理产品四方监管协议》。甲方不得购买非保本类理财产品。
    2、甲方一、甲方二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
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骏、罗傅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
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四、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
内容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专 户 ), 账 号 为
574909266410901,截至 2021 年 12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二年产 350 万套高效节能与新能源关键汽车零部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产品,若甲方二
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现金管理产品的,应要求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二、乙方
及丙方共同签署《现金管理产品四方监管协议》。甲方二不得购买非保本类理财
产品。
    2、甲方一、甲方二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
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骏、罗傅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
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五、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
内容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专 户 ), 账 号 为
53010122001033535,截至 2021 年 12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二年产 350 万套高效节能与新能源关键汽车零部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产品,若甲方二
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现金管理产品的,应要求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二、乙方
及丙方共同签署《现金管理产品四方监管协议》。甲方二不得购买非保本类理财
产品。
    2、甲方一、甲方二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
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骏、罗傅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
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特此公告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