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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龙股份: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圣龙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1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2 层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2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圣龙汽车动
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龙股份”)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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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圣龙股份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其中,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4:00 时在浙江省宁波市
鄞州区金达路 788 号公司技术中心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8,935,05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228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均为
截至 2022 年 5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58,425,0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66.907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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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510,0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320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906,1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292%。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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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8,425,0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91%;反对 5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已获通过。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8,425,0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91%;反对 5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已获通过。

     3、《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8,425,0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91%;反对 5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已获通过。

     4、《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425,0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91%;反对 5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96,1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511%;反对 51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4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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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已获通过。

     5、《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58,425,0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91%;反对 5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已获通过。

     6、《2021 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8,425,0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91%;反对 5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已获通过。

     7、《关于 2022 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425,0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91%;反对 5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96,1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511%;反对 51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4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已获通过。

     8、《关于 2022 年度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425,0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91%;反对 5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96,1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511%;反对 510,00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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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4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已获通过。

     9、《关于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425,0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91%;反对 5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96,1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511%;反对 51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4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已获通过。

     10、《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425,0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91%;反对 5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96,1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511%;反对 51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4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已获通过。

     11、《关于预计 2022 年度关联银行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3,277,9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683%;反对 5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96,1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511%;反对 510,00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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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4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已获通过。

     12、《关于 2022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425,0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91%;反对 5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96,1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511%;反对 51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4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已获通过。

     13、《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425,0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91%;反对 5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96,1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511%;反对 51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4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已获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 9、10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4、7、8、9、10、11、12、13 为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议案 11 为涉及关联股东罗力成先生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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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海燕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陈    霞



                                                                                        2022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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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2 层,邮编:3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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