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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18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
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至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对《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预
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
调整。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0
万股调整为 70 万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9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
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规定的
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公司实际情况及
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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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9 月 17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1.90 元/股。




                                         独立董事:潘立生、李旗号、顾其荣
                                                          2018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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