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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18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
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至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就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合法合规。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
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
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
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有利
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有利于增强
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同时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推进公司长
远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全部来自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和必要
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潘立生、李旗号、顾其荣
                                                      2018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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