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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泉股份:章程修正案2019-02-26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要求,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决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有关股份回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
      订,经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本次修订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份的活动。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事会决议。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让给职工。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决算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亏损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事项;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二)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项。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议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股东大会以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股东大会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方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方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七)制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条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 五)、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   (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的会计师事务所;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理的工作;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予的其他职权。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第(八)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决议。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