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28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新泉志和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新泉
志和”)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申请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8,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
公司为其使用该授信额度提供相应担保,系为宁波新泉志和向银行实施上述授信
提供保障,且被担保对象宁波新泉志和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担保风险
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公司为宁波新泉志和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宜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
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
行调整。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将于本次回购
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导致的注册资本减少不会对
1
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潘立生、李旗号、顾其荣
2019 年 5 月 27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