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28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
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4.00 元(含税),剩
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3 股,不送
红股。因公司目前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间,公司最终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
和转增股份数量将根据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确定。该预案充分
考虑了公司的发展现状及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并兼顾了股东利益,
不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
决策等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9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阅读有关议案和报告内容,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查阅
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我国有关法
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也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2、公司的
内部控制措施对公司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3、公
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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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的有关内容。
三、《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有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
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年报审计等工作,并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管理工作进
行指导和规范,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内控制度的健全。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
续性与稳健性,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0 年度财务审计费用 6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20 万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潘立生、李旗号、顾其荣
2020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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