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16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新泉汽车饰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方案及预案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之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发行对象、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认购方式、限售期、募集资金金额
及用途、未分配利润的安排、上市地点、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
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根据董事会编制的《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项目的实施,能够进一步增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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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竞争优势,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
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
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合法,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相关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就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编制了《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上述专项报告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因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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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综上,我们认为:该分红回报规划有利于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引导
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潘立生、李旗号、顾其荣
2020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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