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泉股份: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05-16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
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增强利润分配决
策程序的透明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积极回报股东,公司制
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
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
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
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利润
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
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1、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
2、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原则;
3、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4、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5、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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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分红回报规划
1、股东回报规划实施的前提条件
在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为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基础上,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或现金支出事项,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
发展需求的情况下,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股东回报规划期间的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采用股票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
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股东回报规划期间的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
出等事项(募投项目涉及的重大投资计划和重大资金支出事项除外)发生的情况
下,公司 2020~2022 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得少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
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如果在 2020~2022 年,公司
净利润保持持续增长,则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金额亦将合理增长。在确保 10%现金
股利分配的基础上,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
公积金转增议案。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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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需求状况,向公司股
东大会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应履行相关承诺但尚未履行的情况,应
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或履行相关承
诺。
四、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每三年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和政策变化进行及时、
合理的调整,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
2、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未来三年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
在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未来三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的方案,独立董事应对该方案发表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3、未来的三年,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董
事会可向股东大会提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
会应当对此发表专项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涉及现金分红事宜的,董事会应就
调整方案进行专项研究论证。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且公司需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提供便利。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以全体股东获得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为基础,由公
司董事会制定,并应充分征求独立董事、监事会与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制定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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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独立
发表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应当在发
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专项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投资
者接待日活动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同时,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
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利润分配方案的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利分配方案。
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少于当年归属于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分配利
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当年利润
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相关事宜进行说明。
3、董事会作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议,应当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提出的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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