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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泉股份: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2-30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3
债券代码:113509              债券简称:新泉转债
转股代码:191509              转股简称:新泉转股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38 号)核准,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9,810,515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98,939,096.05 元,扣除本次发行
费 用 ( 不 含 税 ) 人 民 币 11,167,862.72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187,771,233.33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到账,并经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6086 号《验资
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权
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及分子公司(《三
方监管协议》中简称“甲方”)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和 2020 年 12 月 29 日同保
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丙方”)与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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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开
              户银行”或“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
              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募集资金净额(元)

       西安新泉汽车饰件有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西安生产基地建设
 1                                                   519903574210701                           372,728,200.00
               公司                司常州分行                                 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新泉(上海)汽车零部件                        1105020229088888   上海智能制造基地
 2                              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                                             452,060,900.00
             有限公司                                      888             建设项目
                                      区支行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上海研发中心建设
 3                                                    51727700000911                           154,150,000.00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司常州分行                                 项目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4                                                   1001290000001803     补充流动资金         208,832,133.33
             有限公司              司常州分行

                                          合计                                               1,187,771,233.33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上述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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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宝升、谢吴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
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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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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