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泉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3-0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被保荐公司名称: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1-68801584
保荐代表人姓名:梁宝升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
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联系方式:021-68801556
保荐代表人姓名:谢吴涛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
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新泉
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2838 号)核准,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新泉股份”)
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 49,810,515 股。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
24.0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98,939,096.05 元,扣除发行费用 11,167,862.7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187,771,233.33 元。上述款项已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6086 号《验资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
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保荐办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中信建
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 已与公司签订《江苏新泉汽车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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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 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荐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易所备案。 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对公司进行了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保持日常沟通,对有关事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项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进行了回访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 持续督导期间,新泉股份未发生须
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 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项;
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持续督导期间,新泉股份及相关人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员无违法违规情况,无违背承诺的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情况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
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持续督导期间,新泉股份及相关人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员严格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范性文件,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 《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履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 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
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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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
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
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该等情况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 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 未履行承诺情况
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
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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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 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
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
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
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
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存 储 及使 用 符 合 规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 定,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募集资金
等承诺事项 投资项目变更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新泉股份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
荐机构认为,新泉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
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新泉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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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梁宝升 谢吴涛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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