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泉股份: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022-03-02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1月修订)》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了修订。经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本次修订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时间限制。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议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股东大会以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股东大会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份总数。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二款的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得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
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删除本条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方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方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七)制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条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七)制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 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案;
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 五)、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理的工作;
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予的其他职权。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八)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上述第(八)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的董事会决议。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出席的董事会决议。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对外披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对外披露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 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聘。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