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23456789:;<, 2021 ==>7?@AB, C'DEF, ! !"#$%&'()*+,-. 501 /$%-012 9311312 4 56#021-20511000 78#021-20511999 9:#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0123456789:;=? @@A7BCDE! F(GHI! 致: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 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其中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在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 555 号江 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3、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具体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25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25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等事项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共 19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9,752,97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374,847,670 股的 50.6214%;其 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8,641,38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6506%。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反馈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8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1,111,5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9708%。其中,股东江苏新泉志和投资有限公司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就其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所持股票进行了投票。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8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111,5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1017%。 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视频出席)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 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89,752,976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49,111,596股同意,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股弃权,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89,752,976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49,111,596股同意,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股弃权,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189,752,976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49,111,596股同意,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股弃权,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189,752,97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49,111,596 股同意,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189,752,97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49,111,596股同意,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股弃权,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89,752,97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49,111,596 股同意,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89,752,97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49,111,596 股同意,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89,752,97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49,111,596 股同意,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