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泉股份: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2023-02-23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6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大事项提示:
●以下关于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后其主要财务指
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
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
任。本公司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
报的相关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测算假设及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
有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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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假设本次发行可转债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实施完毕,并分别假设截
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全部可转债转股(即转股率为 100%)和全部可转债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未转股(即转股率为 0%)两种情形。前述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
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
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最终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及可转债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3、不考虑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
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4、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 116,000.00 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
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或注册、发行
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 43.68 元/股(该价格不低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均价与前一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均价,实际转股价格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和前
一交易日均价确定)。
上述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
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上述转股完成的时间仅为假设,最终以
债券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6、在预测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时,以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487,301,971.00 股为基数,不考虑除本次发行完成并全部转股后的股票数之外的
因素对公司股本总额的影响;根据上述假设转股价格测算,前述假设 2023 年 6
月 30 日全部完成转股情况下,本次转股数量为 26,557,848 股,转股完成后公司
总股本将增至 513,859,819.00 股。
7、公司 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8,401.44 万元,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5,665.88 万元。假设 2022 年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相较 2021 年度持平,2023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相较 2022 年度持平、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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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及上升 20%。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
表公司对 2022 年、2023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对 2022 年、2023
年的业绩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
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盈利情况及所有者权益数据最终以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金额为准。
(二)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公司测算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对主要财
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3 年度/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度/2022 年
项目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12 月 31 日
日全部未转股 日全部转股
总股本(万股) 48,730.20 48,730.20 51,385.98
情景 1:假设公司 2022 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1 年度持平,2023 年扣非前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度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8,401.44 28,401.44 28,401.4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25,665.88 25,665.88 25,665.88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8 0.58 0.5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58 0.55 0.5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53 0.53 0.51
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
0.53 0.50 0.51
股收益(元/股)
情景 2:假设公司 2022 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1 年度持平,2023 年扣非前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度上升 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8,401.44 31,241.58 31,241.5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25,665.88 28,232.47 28,232.47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8 0.64 0.6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58 0.61 0.6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53 0.58 0.56
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
0.53 0.55 0.56
股收益(元/股)
情景 3:假设公司 2022 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1 年度持平,2023 年扣非前
3
2023 年度/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度/2022 年
项目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12 月 31 日
日全部未转股 日全部转股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度上升 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8,401.44 34,081.73 34,081.7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25,665.88 30,799.06 30,799.06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8 0.70 0.6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58 0.66 0.6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53 0.63 0.62
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
0.53 0.60 0.62
股收益(元/股)
注:对每股收益的计算,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
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进行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
转债支付利息。极端情况下如果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
覆盖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会摊
薄公司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对公司
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另
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
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份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
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后存在即期
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
三、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严格的论证,项目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
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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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16,000.00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全部投向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万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序号 项目名称
元) 额(万元)
1 上海智能制造基地升级扩建项目(一期) 67,874.14 50,815.60
2 汽车饰件智能制造合肥基地建设项目 36,162.72 30,384.40
3 补充流动资金 34,800.00 34,800.00
合计 138,836.86 116,000.00
发行人系汽车饰件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目前公司拥有较为完善的汽车饰件
产品系列,主要产品包括仪表板总成、顶置文件柜总成、门内护板总成、立柱护
板总成、流水槽盖板总成和保险杠总成等,并已实现产品在商用车及乘用车应用
领域的全覆盖。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上海智能制造基地升级扩
建项目(一期)”、“汽车饰件智能制造合肥基地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于公司在技术和市场方面的积累,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紧密相关,是公司扩大产业布局、进一步夯实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公
司把握市场机遇,进一步增强公司综合盈利能力,推动公司快速发展。
五、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方面的储备情况
在人员方面,公司注重人才引进及培养,形成了稳定专业的经营管理团队以
及与公司发展相匹配的人才结构。在人才储备管理方面,公司建立了各项完善的
规章管理制度,规范了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了企业
的运营效率,公司完善的管理体系有助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快
速搭建管理组织架构并高效运行,为项目实施提供有效的管理保障。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技术方面的储备情况
在技术积累方面,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始终视技术创新和产品结构优化
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通过积极引进、吸收、创新国外新进技术,引领自主品牌
饰件产品的技术发展,目前已成为国内少数具备同步设计开发和试验检测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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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饰件生产企业。经过多年的技术沉淀,公司已累积了多项核心技术,截至
2022 年 6 月末,累计获得 99 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 5 项,可参与客户整车产品
的同步开发,提供汽车饰件产品全设计开发过程的配套服务;同时,通过先进设
备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公司产品的实验检测能力不断得到加强,2009 年公
司实验中心获得了 CNAS 国家级实验室认可,为公司产品品质的稳定性提供了
可靠的保障。目前,公司在同步研发、模具开发、检测试验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
的技术优势,进一步提升了公司在我国汽车饰件行业中的地位。
(三)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市场方面的储备情况
凭借领先的技术、先进的生产制造工艺、强大的营销体系、合理的生产基地
布局以及丰富的产品系列,公司连续十五届(2007—2021 年)被评定为全国百
家优秀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多次获得下游客户颁发的优秀供应商称号,公司与吉
利汽车、奇瑞汽车、上汽集团、江铃福特、一汽大众、上汽大众、广汽菲克、长
城汽车等车企都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合作车型包括帝豪、星越、博越、远景
X3、领克、奥迪、迈腾、捷达 VS5、哈弗、荣威 RX5、瑞虎等多款畅销车型或
者系列。与此同时,在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凭借强大的技术能力和优
异的产品质量,公司切入了吉利极氪、比亚迪、理想、广汽埃安、威马、合创、
欧拉和国际知名品牌电动车企业等新能源汽车品牌的供应链,供应产品给理想
L9、元 PLUS、极氪 001、Aion Y 等多款明星车型,获得了良好的口碑和广泛的
认可,为未来的市场拓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展开,在人员、
技术、市场等方面均具有较好的基础。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顺利实施。
六、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所采取的措施
考虑到本次可转债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为贯彻落实《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保护股东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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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填补可转债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
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并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
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
决策,投资者据此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对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公司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了《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
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根据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在募
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将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
检査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
(二)提升公司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质量控制,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各个业
务环节进行标准化管理和控制。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加强对采购、生产、销售、
研发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推进成本控制工作,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降
低公司营运成本,从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三)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严格按照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可转债发
行募集资金不超过 11.60 亿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上海智能制造基地升
级扩建项目(一期)”、“汽车饰件智能制造合肥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及补充流
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将扩大公司产业布局、提高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及核
心竞争力,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抓紧进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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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积极调配资源,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
实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避免即期回报被摊薄,
或使公司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尽快得到填补。
(四)严格执行现金分红,保障投资者利益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
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制
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
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
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
保障机制。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
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五)加强公司管理,提升营运效率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通过内外部结合方式加强组织对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学
习培训,持续提升其管理能力水平及创新意识以适应公司资产、业务规模不断扩
张及国内外市场需求结构变化的需要,并进一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优化组织架
构,强化内部控制,实行精细管理,从而提升公司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
高公司利润水平。
七、公司相关主体对本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全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做出承诺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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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
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接受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
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
定出具补充承诺。
3、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接受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
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若
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
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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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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