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泉股份: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01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6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
下简称“解释 15 号”)、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对公司会
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
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
同的判断”。同时,解释 15 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
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
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
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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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同时,解释 16 号要求:“关于单
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
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将对现行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要求企业不再将
试运行销售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规定企业在
计量亏损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
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前述规定。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涉及①关于单项
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②关
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③关于
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其中①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也可以选择自发布年度起施行,②、③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前述规定①,自解释公布之日起施
行②、③。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董事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
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 15 号规定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
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
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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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
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
认为相关资产。
(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
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
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
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
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
费用分摊金额等。
(三)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
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
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
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
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
延所得税资产。
(四)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
计处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解释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
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
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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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五)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
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解释 16 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
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
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
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
(六)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 15 号及解释 16 号的相关规定。其他
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
知》(财会[2022]31 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
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
利润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会〔2021〕3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而
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
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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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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