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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泉股份: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01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2 月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
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
立判断,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00 元(含税),剩余未分
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 总股 本 为 487,301,971 股 , 以此计 算拟 派发 现金 股利人 民币
146,190,591.30 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
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金额。该预案充分考
虑了公司的发展现状及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并兼顾了股东利益,
不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
决策等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阅读有关议案和报告内容,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查阅
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也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
2、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公司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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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3、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
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有关内容。


     三、《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有序实施,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
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年报审计等工作,并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管理工作进
行指导和规范,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内控制度的健全。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
续性与稳健性,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3 年度财务审计费用 8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20 万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募集资金安全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
的前提下,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内容及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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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审阅公司提供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后认为:
公司制定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的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如实地反映了募集
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会〔2021〕3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
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
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冯巧根、闫建来、张光杰
                                                         2023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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