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马科技: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2018-12-28
(六 )其 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 部 门规章规定 的情形 。
三 、本人具各独立性 ,不 属于下 列情形 :
(一 )在 上 市公 司或者 其 附属企业 任职 的人 员及其直 系亲
属 、主 要社会 关系 (直 系亲属是 指配偶 、父母、子女等 ;主
要社
会关 系是 指兄 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 女婿 、兄 弟姐 妹的配
偶、配
偶的兄 弟姐 妹等 );
(二 )直 接或 间接 持有 上 市公 司已发 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
上 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系亲属
;
(三 )在 直 接或 间接 持有 上 市公司 已发行股 份 5%以 上 的股
东单位 或者在上 市公 司前 五名股东 单位任 职 的人 员及 其直 系亲
属 ;
(四 )在 上 市公 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 任职 的人 员 ;
(五 )为 上 市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 提供
财务、法律 、咨询 等服务的人 员 ,包 括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 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 员、合伙人 及
主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上 市公 司及其控
股股东 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 具
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 董事 、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 员,或 者
在该业 务往来 单位的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 董事 、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
人员 ;
(七 )最 近 一 年 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所列举情形 的人 员 ;
(八 )其 他上 海证 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四、本人无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年 曾被 中国证监 会
行政处 罚 ;
(二 )处 于被证 券交
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 合担任上 市公 司董
事的期 间 ;
(三 )近 三 年 曾被证 券交
易所公 开谴责 或 两次 以上通 报批
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 董事期 间,连 续两次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 ,
或者未 亲 自出席董 事会会 议 的次 数 占当年董 事会会议次数三
分
之 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
间,发 表的独立 意见 明显 与事 实不
符。
五 、包括浙江皇马科技股份有 限公 司在 内,本 人兼任
独立董
事 的境 内上 市公司数 量未超过五家;本 人在浙江皇马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 年 。
六 、本人具各较丰 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 ,并 至少具各注
册会计 师、高级会计 师、会计学专业 副教授 或者会计学专业 博 士
学位等 四类资格之 一 。
本人 已经 根据上 海证 券交易所 《上 海 证 券交易所 上 市公 司
独 立 董事各案及培 训 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
格进行核 实并确认 符合要求 。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 董事的职责 ,保 证上 述声 明真实 、完整和
准确 ,不 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 ,本 人完全 明 白作 出虚 假
声 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 。上 海证 券交易所可依据 本声 明确认本人 的
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 。
本人承诺 :在 担任浙江 皇马 科技股份 有 限公 司独 立 董事 期
间,将 遵 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规 章、规定、通知 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的要求 ,接 受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监 管 ,
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作 出独立判断,不
受公 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 的
影响。
本人承诺 :如 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情形
的,本 人将 自出现该等情形之 日起 3o日 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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