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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容冷链: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12-13  

						 证券代码:603187         证券简称:海容冷链         公告编号:2018-005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 以及《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拟对现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三方监管机制                  第六条 三方监管机制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
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议”)。协议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公司从专用账户中一次或 12       (1)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          (2)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
二十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2)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        (3)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
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3)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
行查询专户资料;                     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4)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 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
的违约责任。                         机构;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 2 个        (4)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
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 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议主要内容。                              (5)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
     协议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 违约责任。
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
签订新的协议,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 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
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要内容。
                                          协议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 2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
                                     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八条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公告内 第十九条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公告内
容                                   容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         19.1    公司拟 变更募 集资金投向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1)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         (1)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
具体原因;                           具体原因;
     (2)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         (2)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
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分析和风险提示;
     (3)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3)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4)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         (4)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
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5)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5)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6)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          (6)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7)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7)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          19.2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
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 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
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19.3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
                                   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19.4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
                                   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
                                   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1)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
                                   具体原因;
                                          (2)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
                                   金额;
                                          (3)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4)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
                                   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5)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
                                   关收益;
                                          (6)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7)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
                                   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
                                   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加条款:
       第十七条   节余募集资金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
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
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
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因增加条款导致的序号变化依次顺延。
    除上述条款外,《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其他内容不变,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
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本次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