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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容冷链:内部控制制度2018-12-13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
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 根据自身经营环境,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合理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和公平;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负责,监事
 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
 制的日常运行。

     第四条 内部控制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
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等方面形
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
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环境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公司的组织文化以及其他影响员工风险意识的综合因素,
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员工对风险的看法、管理层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偏
好、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氛围、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风险的关注和指导等。

    (二)风险评估,是及时识别、科学分析影响企业战略和经营管理目标实现
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采取应对策略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和内容。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目标设定、风险确认、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策略选择。

    (三)控制活动,指为确保风险管理策略有效执行而制定的制度和程序,包
括核准、授权、验证、调整、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职能分工、资产保全、
绩效考核等。

    (四)信息沟通,指产生服务于规划、执行、监督等管理活动的信息并适时
向使用者提供的过程。

    (五)检查监督,指公司自行检查和监督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过程。

    第六条 公司不断完善其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的
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公司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七条 公司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
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设立并不断完善控制
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
够被严格执行。

    第八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涵盖经营活动中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
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生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
理)、财务报告、研发管理、人力资源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九条 公司内控制度除涵盖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包括贯穿于经
营活动各环节之中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
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质量管理、担保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管理
制度及对附属公司的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公司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并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
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并不断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
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
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制定并不断完善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
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
解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
善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
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
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重点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
程序,并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
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要求并督促子公司建立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
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
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公司财务部门应负责定期取得并分析子公司的季度(月度)报告,包
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

    (六)公司经营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负责建立和完
善对各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子公司的,其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要求,
逐层建立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监督工作进行
评价。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
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的规定,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
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条 根据相关法规规范,确定公司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
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
责任人要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
要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
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
可。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项时,按照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要
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要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
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 选择
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四)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公司应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对所涉及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
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
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
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与《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
程序的,按证监会、交易所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要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要认真审议分
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条 公司若对外担保要尽可能地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
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分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要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
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
常,要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要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清理检查,并
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
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
的异常合同,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
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
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
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
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要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
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要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要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要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子公司要在其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募集资金存
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
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十条 公司要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
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 并
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实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
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
和公告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要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季度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要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四条 按《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公司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

    第四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
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公司进行前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制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若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
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
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如要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
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要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
若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资金。避免或减
少公司损失。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要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为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
事会要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要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等所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第五十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
时,相关部门(包括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
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
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
泄露,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由公
司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宜。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要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
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公司审计部要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
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和列席监事通报。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由公司董事
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要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
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要对此报告发表意见。

    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
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六十条 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要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
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要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或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
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和注册会计师评价意见报送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组织修改。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