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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容冷链: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修订)2021-04-23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及《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
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能维护股东权益;
        (二)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办事公道。
       第七条 具有《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
事情形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的每届任期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其程序和规定遵从公司章程有关
董事辞职的规定。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监事
人数的 1/3。由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3%以上股东提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
室负责人,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审议董事会拟定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的提案、召集与通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上下半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
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发送传真或邮件至公司并转交监事
会主席。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或举手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
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该
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
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
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的决议和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内容承担责任。监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该项责任。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
决议,但应将议事过程做成记录并由所有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专门记录册、记录人,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至少保
存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遵照执
行,修改时亦同,以确保监事会规范运作和工作实效。《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
附件是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