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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容冷链: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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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 号青岛中心大厦 45 层

   电话::0532-55769077   传真:0532-55769155   邮编:266071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锦天城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

                         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海容商用冷
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容冷链”)的委托,作为其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青岛
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为本
次激励计划拟定的《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
次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法律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审阅了《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
本次解除限售的审批程序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
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
函或证明,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
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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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锦天城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已经发生
的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
解而出具。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
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亦不对本次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
的担保。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
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解除限售的必备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价格调整

     (一)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2019 年 6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青岛海
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青岛海
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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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锦天城法律意见书



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19 年 6 月 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 》 , 2019 年 6 月 6 日 至 2019 年 6 月 15 日 , 公 司 通 过 公 司 网 站
(www.chinahiron.com)发布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的公
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
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019 年 6 月 1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19-039)。

     2019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019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价格为 15.5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19 年 8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结果
公告》(公告编号:2019-052)。

     2020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并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决定以实施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含税),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0 股。鉴于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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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实施完毕,根据《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经 2019 年
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除权除息调整,2019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10.65
元/股((15.51-0.60)/(1+0.40)=10.65 元/股)。

     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
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调整为 7.18 元/股,并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

     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部分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按照 7.18 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
股票共计 30,338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1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1)。

     2022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实施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44,511,66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
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3,353,498.9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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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
案》,同意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7.18 元/股调整为 6.88 元/股。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
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价格
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基本情况

       1、权益分派的具体情况

       2022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实施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44,511,66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
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3,353,498.90 元。

       2、本次回购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和《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
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其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调整公式为 P=P0÷(1+n),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
予价格;派息的,调整公式为 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
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本次调整后,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7.18 元/股
-0.30 元/股=6.88 元/股。

       综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由 7.18 元/股调整
为 6.88 元/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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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锦天城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2019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青
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青
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19 年 6 月 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 》 , 2019 年 6 月 6 日 至 2019 年 6 月 15 日 , 公 司 通 过 公 司 网 站
(www.chinahiron.com)发布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的公
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
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019 年 6 月 1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19-039)。

     2019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
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2019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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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锦天城法律意见书



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日是 2019 年 7 月 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19 年 8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结果
公告》(公告编号:2019-052)。

     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
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调整为 7.18 元/股,并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

     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按照 7.18 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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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共计 30,338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1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1)。

     2022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均已根据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利润
分派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至
2,352,000 股,除去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需回购注销其所持
的限制性股票外,按照 30%的解除限售比例,第三期共解锁 661,881 股。董事会
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届满,解除限售条
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
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为 7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661,881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
售事宜,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244,511,663 股的 0.27%。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75 人,其中,郭青、张济春、高宁因个人原因离
职,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完成回购注销;邹治臣因
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后续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22 年 6 月 16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公司 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且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按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
71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2022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
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且符合《管理办法》、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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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的 71 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股票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 71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
票激励计划》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第七章之“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的规定,
本次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7 月 2
日,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届满。

     2、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青
岛 海 容 商 用 冷 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1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 报 告 文 号 :
XYZH/2022JNAA40035)、《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报告文号:XYZH/2022JNAA40036)及公司的确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股票激励计划》第九章之“二、限制性股票
的解除限售条件”规定的公司应满足的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公司及激励对象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如
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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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股票激励计划》第九章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应满足的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文号:XYZH/2020JNA40012)《青岛海
容 商 用 冷 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1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 报 告 文 号 :
XYZH/2022JNAA40035),公司 2019 年实现营业收入 153,563.27 万元,2021 年
实现营业收入 266,179.39 万元,2019-2021 年营业收入年复合增长率为 31.66%;
公司 2019 年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实现扣非净利润 20,946.63 万元,2021 年
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实现扣非净利润 25,745.87 万元,2019-2021 年净利润复
合增长率为 10.87%。公司业绩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符合《股票激励计划》第九
章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中对公司 2019-2021
年营业收入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且 2019-2021 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5%;或者 2019 年-2021 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
的平均复合增长率的要求。(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
值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
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
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对应的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70%、0%。个
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根据《公
司 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个人考核结果》及公司的确认,
本次解除限售的 71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良,符合《股票激励计
划》第九章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中对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的要求,本期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3、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75 人,
其中,郭青、张济春、高宁因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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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完成回购注销;邹治臣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公司后续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和比例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61,881 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244,511,663 股的 0.27%,激励对象为 71 人,
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数
                                 获授的限制性股   第三期解除限售的
序号      姓名         职务                                           量占其获授数量
                                     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的比例
  1      张含富      品质总监        81,127            24,339               30%

  2      周金亮      生产总监        81,127            24,339               30%
         其他人     核心技术及
  3                                 2,044,028         613,203               30%
           员         业务人员
             总计                   2,206,282         661,881              3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满足《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满足《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相
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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