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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网达软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7-03-04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详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
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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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
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
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
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
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
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并置备于公
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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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
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第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
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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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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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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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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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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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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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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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与关联人共
同投资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进行披露并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适用该款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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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1、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
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公告;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组织、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办理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
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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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相关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
     2、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长审核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
     1、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
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所
列且不需要经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
字;
     2、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长审核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和控股股东的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
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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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
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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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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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
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
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
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六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没有公告之前,不得在
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泄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
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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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而接触内幕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财经公关公司、咨询
机构、信息软件公司等;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
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
信息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内容。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于应当披
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
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自行审慎判断后,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管理,并办理具
体业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
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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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十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
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
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3)
暂缓披露的期限;(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
保密承诺;(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七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须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
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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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中国证监会
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七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
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已披露信息
的报刊资料,并统一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存档保管。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或其授权的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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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第七十七条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
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
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七十八条 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履行前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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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