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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网达软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持续督导报告书2018-04-2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被保荐公司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李勇                         021-38565733

保荐代表人:刘秋芬                       021-38565706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891 号文核准,上海证券交易所
自律监管决定[2016]235 号文同意,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
达软件”、“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52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7.26 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40,075.2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339.8376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 37,735.3624 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
字[2016]33030017 号《验资报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
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网达软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
网达软件进行持续督导。2017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1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工作进度
                                                   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并报上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海证券交易所,该协议已明确双
 2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回复公司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的日常咨询;通过事先把关、事
 3                                                   后跟踪的方式,对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进行核查;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2017 年 12 月 25 日对
                                                  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取得募集资
                                                  金、信息披露等相关资料,并进
                                                  行访谈对公司的规范运行情况
                                                  进行核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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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持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需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要报告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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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事项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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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员无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的情
     做出的各项承诺                               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督导公司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严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格执行相关三会制度,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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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核查了相关三会制度的履行情
     范等                                         况,未发现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督导公司持续健全并有效执行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内控制度,目前公司内部控制有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效,执行情况良好。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公司已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体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系,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执行相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关制度,并通过事前把关、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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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审阅的方式确认相关披露文件
                                                  合法合规,详见“二、信息披露
                                                  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10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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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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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           未发生该等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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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2017 年 2 月 24 日发布澄清公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告,针对公共传媒的报道进行澄
     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清,保荐机构于 2017 年 3 月 3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日对报告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并
     证券交易所报告                                 针对公司发布的澄清公告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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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8 月 28 日公司获悉与实
                                                    际控制人蒋宏业相关的媒体报
                                                    道,保荐机构及时与公司沟通,
                                                    并督促其进行披露澄清,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披露澄清公
                                                    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司未发生该等事项
     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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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
     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保荐代表人于 2017 年 12 月 221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日-2017 年 12 月 25 日对公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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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
                                                告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17   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
     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代表人在 2017 年度对网达软件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
阅,审阅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定期报告、
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披露文件等。保荐代表人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
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
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审查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网达软件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
和本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网达软件不存在《保荐办法》、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