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达软件:华泰联合证券关于网达软件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期限的核查意见2021-06-0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期
限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发行人” 或“网达软件”)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就网达软件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期限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5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就本次非公开
发行事宜,逐项审议通过全部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2020 年 6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相关议案,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2020 年 9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发
《关于核准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
2267 号),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有效。
鉴于发行人尚未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为保持相关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
2021 年 5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和
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
延长 12 个月,并将上述议案提请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除延长
上述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内容不
变。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规定
和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前述延
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
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期限的核查意见》之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 骏 田 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