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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网达软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网达软件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2021-06-1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本情况: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贵会”)提交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申请,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被受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获得贵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收到贵会出具
的《关于核准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2267 号)。本公司作为保荐机构承担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本次变更前,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签字律师为钱大治律师、尹夏霖
律师,现拟变更为钱大治律师、何佳玥律师,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事由:尹夏霖律师个人原因自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离职。经核查,
上述变更事由属实。
    变更后签字律师基本情况:何佳玥律师,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为
13101202111301004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主
要从事境内上市、并购等领域业务,曾先后参与了多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境内
发行与上市等证券法律业务,并为多家境内上市公司提供公司、证券、投资等方
面的法律服务。
    何佳玥律师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尹夏霖律师
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司对何佳玥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进行复核,认为何佳玥律师已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尹夏霖律师的结论性意见一致。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本公司同意上述变更
事项。



                                    1
特此说明。




             2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骏                      田来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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