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 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 年 9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言 ............................................................................................................... 3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3 二、 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 4 第二节 正文 ............................................................................................................... 6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6 二、 本次发行方案的基本内容............................................................................ 7 三、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8 四、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12 五、 结论意见...................................................................................................... 17 第三节 签署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公司/发行人/网达软件 指 股票简称为网达软件,A 股股票代码为 603189 特定投资者/特定对象 指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不超过 35 名的投资者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 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指 集资金不超过 80,200 万元(含本数)的行为 股票 华泰联合证券/主承销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商/保荐机构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所律师 指 “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股份认购协议》 指 票股份认购协议》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缴款通知书》 指 票缴款通知书》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认购邀请书》 指 票认购邀请书》 中汇会计师/会计师/审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计机构 中汇会计师/验资机构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 《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正)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 元、万元、亿元 指 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人民币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网达软件”)的委托,担任网达软件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开展核查工作,就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非诉 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受托担任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 和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 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法律意见 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有关 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承诺文件。 (四)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 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发行保荐书等专业文件之数据和结论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同意或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报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用途。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 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2020 年 5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逐项审议 并通过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10、《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 年 5 月 17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 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 期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2020 年 6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提交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6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决议有效期、对董事会的授权有效期自届满之 日起延长 12 个月。 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上述股东大会,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20 年 8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发行人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的申请;2020 年 9 月 22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 于核准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2267 号),核准发行人发行不超过 6,624 万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 行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 二、 本次发行方案的基本内容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方案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 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0,200 万元(含本数)。 (三)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1 年 8 月 16 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 15.18 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按照《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根 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 (四)发行数量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网 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67 号),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核准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6,624 万股。 三、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一)《认购邀请书》的发送 2021 年 5 月 24 日,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上 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拟询价对象名单》(以 下简称“《拟询价对象名单》”),包括:前 20 名股东中的 13 家(不包括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前述机构和人员存在 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共计 7 家)、基金公司 20 家、证券公司 10 家、保险公司 7 家、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函投资者 10 家,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共 计 59 家特定投资者。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中国证监会(2021 年 5 月 24 日)后至追加申购截止日(2021 年 8 月 27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 到上海贤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蓝墨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 志英、UBS AG、张怀斌和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共 9 名新 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 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 《认购邀请书》发送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相关人员与上述投资者 以电话或邮件方式进行确认,除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的投资者外,发送对象均表 示收到《认购邀请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 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即 2021 年 8 月 18 日 9:00 时至 12:00 时期间,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合计收到 6 名投 资者发出的《申购报价单》。 根据该等《申购报价单》,该 6 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 序号 投资者名称/姓名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效报价 上海贤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贤盛 1 15.21 3,000 是 是 稳健增强 1 号私募投资基金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代“铂 2 15.18 2,500 是 是 绅二十九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上海蓝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蓝墨 3 15.30 2,500 是 是 专享 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89 6,000 无需 是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玄 5 15.20 5,000 是 是 元科新 1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 徐志英 15.22 8,000 是 是 合计 27,000 - - 首轮申购报价结束后,获配投资者认购股份数量低于批文核准数量(6,624 万股)、认购资金未达到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80,200 万元)且认 购对象数量未超过 35 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经协商决定以首轮报 价确定的发行价格 15.18 元/股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在《追加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内,即 2021 年 8 月 18 日发出《追 加认购邀请书》起至 2021 年 8 月 27 日 17:00 止,在本所见证下,发行人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共接收到 6 名认购对象提交的《追加申购单》,6 名投资者均 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符合《追加认购邀请书》中对追加认购的要求,为有效申购,根据《发行方案》 及《追加认购邀请书》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 需缴纳申购定金;参与首轮认购报价且报价有效的投资者追加认购的,追加认 购部分不需要额外交纳认购保证金。 追加认购详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 序号 投资者名称/姓名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效报价 1 UBS AG 15.18 2,000 是 是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18 2,000 无需 是 3 张怀斌 15.18 6,000 是 是 4 徐志英 15.18 2,000 无需 是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玄 5 15.18 5,000 无需 是 元科新 1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 6 15.18 30,000 是 是 有限公司 合计 47,000 - -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认购对象首轮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1) 认购价格优先;(2)认购金额优先;(3)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 则,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15.18 元/股,首轮申购价格在 15.18 元/股及以上的 6 名认购对象确定为获配发行对象。 由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首轮询价结束后未能获得足额认购,发行人与主承 销商协商启动追加认购程序,追加认购的价格为首轮询价形成的价格(即 15.18 元/股)。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至 2021 年 8 月 27 日对《追加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 结合首轮认购时的获配情况和追加认购的结果,本次发行最终获配发行对 象共计 10 名,发行价格为 15.18 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48,748,349 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 739,999,937.82 元。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 配数量、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关联 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 序号 发行对象 发行金额(元) 关系 (元/股) (股) 上海贤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贤 1 无 15.18 1,976,284 29,999,991.12 盛稳健增强 1 号私募投资基金 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联 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 序号 发行对象 发行金额(元) 关系 (元/股) (股)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代 2 “铂绅二十九号证券投资私募基 无 15.18 1,646,903 24,999,987.54 金” 上海蓝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蓝 3 无 15.18 1,646,903 24,999,987.54 墨专享 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 15.18 3,952,569 59,999,997.42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 玄元科新 1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无 15.18 6,587,615 99,999,995.70 金 6 徐志英 无 15.18 6,587,615 99,999,995.70 7 UBS AG 无 15.18 1,317,523 19,999,999.14 8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 15.18 1,317,523 19,999,999.14 9 张怀斌 无 15.18 3,952,569 59,999,997.42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10 无 15.18 19,762,845 299,999,987.10 基金有限公司 合计 48,748,349 739,999,937.82 上述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本 次 非公开发行最终募集资金规模为 739,999,937.82 元,发行股数为 48,748,349 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的确定、 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均遵循了《认购邀请书》和《追加认购邀请 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 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 或调控发行股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四)签订股份认购协议 根据配售结果,发行人分别与 10 名投资者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对本 次发行的认购方式、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和认购款项支付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缴款及验资 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向获得配售的投资者 发出了《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缴款通知书》 (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 17:00 前,认购对象均 已及时足额缴款。 2021 年 9 月 1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上海 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中汇会 验[2021] 6790 号)。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 17:00 止,参与非公开发 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已将认购资金缴存华泰联合证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振华支行开设的账户,缴存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 739,999,937.82 元。 2021 年 9 月 1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中汇会验[2021] 6792 号)。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9 月 1 日止,发行人实际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8,748,349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18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739,999,937.82 元,扣除相 关发行费用 9,846,380.45 元(不含税)后,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730,153,557.37 元,其中增加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48,748,349.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681,405,208.37 元。 (六)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本次发行涉及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缴款通知书》以及 发行人与认购对象正式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缴款及验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名单,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共计 10 名。本次发行对象以其自有资金或以其管理的产品参 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本发行情况报 告书出具日,该等发行对象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海贤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上海贤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 4268 号 2 幢 J5874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679394455A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经营范围 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 1,976,284 股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 宝山区淞兴西路 234 号 3F-612 执行事务合伙人 谢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3586822318P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经营范围 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 1,646,903 股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上海蓝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上海蓝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 110 弄 15 号(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9301527818H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经营范围 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 1,646,903 股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336940653 (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 经营范围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 3,952,569 股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9 号 2809 室(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郭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634747407XY 经营范围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受托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认购数量 6,587,615 股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徐志英 姓名 徐志英 公民身份证号码 130603193312****** 住址 河北省保定市 认购数量 6,587,615 股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七)UBS AG 企业名称 UBS AG 企业类别 QFII Bahnhofstrasse 45, 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 成立地方 4051 Basel 经营范围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认购数量 1,317,523 股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八)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夏理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77433812A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 经营范围 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 1,317,523 股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九)张怀斌 姓名 张怀斌 公民身份证号码 310109197102****** 住址 上海市虹口区 认购数量 3,952,569 股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十)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821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洪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7MC49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业务。 经营范围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 19,762,845 股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或自然 人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根据询 价申购结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获配 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 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 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UBS AG 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私募基金备 案程序。 徐志英和张怀斌为个人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华夏磐利一年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该公募基金无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或登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玉泉 100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等 20 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所有产品均已根据《中国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 上海贤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贤盛稳健增强 1 号私募投资基金参 与本次发行认购、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其管理的铂绅二十九号证 券投资私募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海蓝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蓝墨 专享 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其管理玄元科新 1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认购对象均 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已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 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产品备案。 根据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认购对象的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 对象不包括主承销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亦不存在上述机构或人员直接或间 接参与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认 购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 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 10 名投资者具备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发行价格及数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 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涉及的《股份认购协议》《缴款 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件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前期报送证监会的《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中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