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达软件:华泰联合证券关于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30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骏 联系电话:021-20426486
保荐代表人姓名:田来 联系电话:021-20426486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
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达软件”
“公司”或“发行人”)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对网达软
件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
划。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与公司已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2 并于该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期间的权利义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3 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对公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经核查,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4 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的事项。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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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经核查,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须公告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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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大违法违规事项以及违背承诺的情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况。
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经核查,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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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诺的情况。
经核查,在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司在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7 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司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符合相关规章制
员的行为规范等。
度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
8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
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
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进行了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其他相关文件,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
9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
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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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报告。 进行了事前审阅或在得到公司通知后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第一时间安排审阅,并督促公司尽快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安排更正或补充。公司给予了积极配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合,并已根据持续督导机构的建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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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适当调整。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12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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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应向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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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生。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经核查,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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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
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经核查,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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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七
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保荐机构在检查前制定了现场检查工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16 作计划并与公司进行了事前沟通以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保工作的有效开展。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
经核查,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17 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
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
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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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网达
软件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
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
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网达软件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
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
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
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
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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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华泰联合证券现场检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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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刘骏 田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2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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