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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网达软件:网达软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18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
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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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
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
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
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
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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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
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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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
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
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
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
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
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
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
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
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
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
单纯的购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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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
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的
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能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
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
易结果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
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价格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表决。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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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因
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
东为自然人的);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
东。

       第十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
事会审议决定;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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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应由董事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还需经出席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以特
别决议形式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确定计算标准: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披露,并在
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公司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
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
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
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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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还应当按照本条下两款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
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
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

    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
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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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至(十六)项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
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
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
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
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第六章   日常关联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并披露。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
程序并及时披露;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
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
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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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分别进行预计。

    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
下可以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本规定规定披露标
准的,应当单独列示关联人信息及预计交易金额,其他法人主体可以以同一控制
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
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
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
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
或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
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当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
用《股票上市规则》及本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
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七章 关联购买和出售资产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本制度披露标准,且
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又
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标的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
者改制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
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
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
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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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
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第八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协议价
格定价。

    市场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价格及费率。

    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商品或劳务价格及费率。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十五条    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流程:

    除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业务外,其他业务价格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
行:

    (一)对于商品购销交易及服务提供业务,由公司企业管理部每年制定产品
及服务业绩计算与结算标准,经主管总裁批准后执行。

    (二)对于租赁、共用资产等业务,由公司运营管理部制定相关结算标准,
经主管总裁批准后执行。

    (三)对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按照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执行。

    (四)除上述业务外的其他非经常性业务,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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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公司审批流程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法务部应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以控制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关联交易价格有疑义的,有权聘请独立
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出具独立意见。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未及时上报关联单位,未按照本规
定程序审批、报告或披露相关关联交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
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将依据
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经董事会、监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后可调整或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对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高于”含本数, “不
足”、“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修订进行
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实施。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