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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网达软件: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5  

                        证券代码:603189           证券简称:网达软件         公告编号:2023-010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
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其中“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和“关
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其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
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该规定公布之日起施行;“关
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
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 15 号和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
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
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
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
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
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
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
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
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
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准则解释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
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
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
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
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
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
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
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
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
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
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
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
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
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
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
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
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
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
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当前
及前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
进行了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特此公告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