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达软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29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刘骏、田来
联系电话 021-2042648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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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189
注册资本 269,548,349.00 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川桥路 40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川桥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达
实际控制人 蒋宏业
联系人 蒋宏业
联系电话 021-5030662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8 月 16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9 月 1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1、尽职推荐工作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持续督导期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如年度报告、募集资金使用、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重要三会文件等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报交易所公告;
情况
对于其他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安排定期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2022
年 12 月 30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
(2)现场检查情况
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
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相关的制度与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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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730,153,557.37
情况 元,投资于高新视频服务平台项目、AI 视频大数据平台项目和补
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247,736,766.51 元 ,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期 末 余 额 为
270,000,000.00 元,七天通知存款账户余额 195,000,000.00 元,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27,160,089.93 元(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召开的主要股东大
(5)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
大会督导情况 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
大事项的决策情况,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持续督导期内:
2021 年 10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且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收益。因此,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意见情况 2022 年 3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网达软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限售
股东均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
关于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网达软件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
无异议。
2022 年 4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
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网达软件严格执行募集资金制度,
有效执行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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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网达软件不存在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
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情形。保荐机构对网达软件在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无异议。
2022 年 4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1 年关联交易及 2022 年
关联交易计划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上述核查,上述关联
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
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
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无异议。
2022 年 8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
关规定;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
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收益。因此,保荐机构同
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023 年 4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
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网达软件严格执行募集资金制度,
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网达软件不
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
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
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网达软件
在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023 年 4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2 年关联交易及 2023 年
关联交易计划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上述核查,上述关联
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是
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公允,符
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损害
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保荐机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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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无异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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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
续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
金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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