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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播时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8-05  

						                          关于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张征轶律师、黄新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
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
          准确的。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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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
     等事项, 并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4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松江区茸阳路 98 号 1 号楼 2 楼大会议室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4 日上午 9:15 至 9:25、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4 日 9:15
     至 15:00。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统计资
     料及相关验证文件,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60,070,400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960%。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200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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