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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播时尚:日播时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08-05  

                        证券代码:603196                          证券简称:日播时尚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2-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日
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日播时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66 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
24000.00 万股的 1.525%。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或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66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
(含分、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3-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4-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1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1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3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5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9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1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4

第十五章 附则 ........................................................................................................... 37




                                                              -5-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日播时尚、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激励计划                            指
                                           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限制性股票                            指
                                           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
                                           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
激励对象                              指
                                           子公司,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解除限售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
     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
     造成。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
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
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
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
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
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66 人,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
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66 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 24000.00
     万股的 1.525%。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约占公告时公司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1      张云菊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5.12            4.13%            0.06%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65 人)            350.88          95.87%            1.46%


                合计(66)人                  366.00          100.00%          1.52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

         2、激励对象因任何原因放弃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
     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需在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
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其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11-
 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
 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12-
改后的相关规定。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8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
以每股 3.8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及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一)确定方法

    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日播时尚关于股份回购实施进展暨回购完成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截止 2021 年 7 月 31 日,公司完成回购,公司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4,950,000 股,累计支付的总金额
为 30,264,745.00 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均价约为 6.11 元/股。本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回购均价的 62.19%,即 3.80 元/股。

    (二)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定价方式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
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来确定的。

    公司始终致力于发展成为一家有社会生态价值的企业,持续为用户及消费者
创造价值,积极承担环境责任,从而在时尚生活方式和解决方案领域成为世界级
的品牌资产管理集团。在公司的人才战略上,恪守以人为本的人才发展观,营造
“学习、成长、成就”的企业组织文化生态。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
持续升级人才发展系统,践行企业“以人才发展为核心”的价值观,引进年轻、
专业、创意型人才,积极创造有利于各方面人才充分发挥能力的平台,营造良好
的企业文化氛围和企业文化认同感,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提供保证。

    目前,公司所处产业领域呈现出巨大发展机遇和空间,同时也面临着困难与
挑战。新冠疫情爆发对服务业和消费冲击明显,服装作为高频可选消费品,市场
规模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0 年我国
限额以上单位服装类商品零售额累计 8,824 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8.1%。2020 年

                                    -14-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82254.15 万元,同比下降 26.19%。净利润实现-8016.84 万元,
较去年同期下降 1536.45%,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出现大幅下降。为了有
效地克服困难,积极应对机遇和挑战,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
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必须建设、利用好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
对公司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

    公司拟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每股 3.80 元,该价格系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各激励对象薪酬及岗位贡献度综合考量确定,能够有效匹配各
激励对象整体收入水平及其岗位贡献度。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的关
键岗位人员,其中多数承担着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引领公司前进方向的重大责任,
其对于公司的发展及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
的基础上,以合适的股权激励比例与价格,实施对激励对象的激励,并通过设置
多层次的考核体系,不仅能完善员工薪酬体系,提升员工归属感与认同感、激发
员工动力、吸引并留住优秀的行业人才,同时也是进一步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
的重要举措,符合公司长远的战略发展要求。

    同时,公司现金流稳健,因实施本计划而回购股份产生的支出及股份支付费
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计划拟以每股 3.80 元的价格授予,激励
对象亦不必支付过高的激励对价,以保证激励计划的可实施性。

    综上,并考虑激励对象取得相应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时所需承担的纳税
义务等因素,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每股 3.80 元。

    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
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
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
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日播时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15-
    日播时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17-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
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且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以 2020 年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2%,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2022 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20.3 亿
                         以 2020 年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9%,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1-2023 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32.6 亿

                                     -18-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使得当年度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公
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根据绩效考
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届时按照下表确定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考评综合分数(S)    S≥1.2          0.9≤S<1.2   S<0.9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激励对象当年度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未来将进一步推进数字化升级、加大新媒体的推广力度,更好地赋能业
务发展和提升品牌影响力,因此公司结合行业及内部的情况,设定了营业收入增
长率或累计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市场占有
率,是评价企业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为未来产生更好的效益奠定基础。

    公司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
关因素,经过谨慎预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 2020 年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
入增长率不低于 15%;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 2020 年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 32%,或 2021-2022 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20.3 亿;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以 2020 年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9%,或 2021-2023 年
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32.6 亿。该考核目标的设置在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的同时
具备一定的挑战性,可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相匹配,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
的原则。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19-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0-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21-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假设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 8 月
底授予,以当前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
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以
2021 年 8 月 4 日收盘价预估)—授予价格,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为 4.32 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假设公司 2021 年 8 月底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
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
损益中列支。

                                    -23-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
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366             1581.12        342.58     816.91     316.22     105.41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
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应当
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
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
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
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
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



                                   -25-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
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
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
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
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


                                   -26-
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27-
   (五)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
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28-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可以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
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


                                  -29-
债务。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
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
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30-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
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
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
损失的,可向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安排收回激励
对象所得收益。

    (四)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
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

                                    -31-
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所
持有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本计划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三)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
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
动关系的,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被公司记大过处分的,其受处分所属考核年度对应的解除
限售期内的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

    (五)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而降职的,董事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回
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2-
    (六)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
被公司解聘,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
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七)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
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仍
在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除外),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
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
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八)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
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执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
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
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
公司代扣代缴。

    (九)激励对象因身故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继承人代为持
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执行,
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继承
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
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十)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3-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其余情形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
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
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34-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事项
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35-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及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
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注销方案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
处理。

    3、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
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项。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中对回购注销程序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按照变化后的规定执行。




                                   -36-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4 日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