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致: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 播时尚”或“公司”)委托, 指派张征轶律师、黄新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和《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相关事宜, 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的全部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或口头陈述, 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 实、完整、准确; (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 部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有效, 公 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 所提供有关文件、 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 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2281001/ZYZ/cl/cm/D10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价格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 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 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日播时尚实施本次价格调整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日播时尚实施本次价格调整的必备文件, 随 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价格调整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日播时尚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同意《日播时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同 意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在特定情形下对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日播时尚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 2281001/ZYZ/cl/cm/D10 2 立董事佟成生、陈虎、吴声对本次价格调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认为本次价 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日播时尚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监 事会认为本次价格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日播时尚本次价格调整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二. 本次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 份登记后, 若公司发生派息的, 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 应的调整, 回购价格调整公式为: P= P0-V,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 仍须 大于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已实施完成 2022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 每股派息额为 0.15 元。 本次价格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62 元/股, 根据公司权益分派情况和上述 调整方法,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P=P0-V=3.62-0.15=3.47 元/股。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日播时尚本次价格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为签署页) 2281001/ZYZ/cl/cm/D1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