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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播时尚:日播时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2023-04-27  

                        证券代码:603196           证券简称:日播时尚          公告编号:2023-021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
                          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及附
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新增及修订公司部分治
理制度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事项概述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规定,鉴于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28,520 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鉴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成就,相关权益不能解除限售,公司对该部分限制性股
票共计 897,600 股进行回购注销,以上合计 961,860 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的股份总数将由 239,642,512 股变更为 238,680,652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39,642,512 元变更为 238,680,652 元。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及授权公司管理层办
理本次变更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及相关事宜。

    二、公司章程及治理制度修订的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
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详情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审批机构
   1       公司章程                                   修订        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股东大会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股东大会
  4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股东大会
  5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修订        股东大会
  6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股东大会
  7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股东大会
  8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股东大会
  9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董事会
  10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董事会
  1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董事会
  12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董事会
  13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董事会
  14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董事会
  15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董事会
  16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新增            董事会
  17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修订            董事会
  18       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新增            董事会
  19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董事会
  20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新增            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 1-8 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上述 9-20 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于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除对照表中所列条款外,其他条款无实
质性修订。其中,非实质性修订如段落格式、条款编号、标点符号等因不涉及实
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系由上海日播实业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以
       公司由日播时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以
                                                          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上海市市场监督
       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为: 91310000738505304H)。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964.2512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8,680,652 元 。


                                                          (本条新增)

 3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一般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服装        目: 服装服饰设计; 服饰研发; 服装制造(无染色、印
       设计、服装技术开发,服装及饰品、家用纺织品、       花、洗水、砂洗工艺); 服装服饰批发; 服装服饰零
       花卉苗木、办公用品、工艺礼品(象牙及其制品除       售; 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 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
       外)、化妆品、箱包、鞋帽、眼镜、家居用品、日用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
       百货、日用口罩(非医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     针纺织品销售; 礼品花卉销售; 日用品销售; 日用
       产制造与批发零售,食品销售,企业营销策划,企       品批发; 文具用品批发; 办公用品销售; 化妆品零
       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       售; 箱包销售; 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 家居用品
       (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       制造; 家居用品销售; 化妆品批发; 市场营销策划;
 4
       测验),企业投资管理,自有房屋租赁,仓储(除危     企业形象策划; 企业管理咨询;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
       险品、食品),从事货物的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住房租赁; 非居住房地产租
       以电子商务的方式从事服装、饰品、家用纺织品、       赁;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
       花卉苗木、办公用品、工艺礼品(象牙及其制品除       批的项目); 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外)、化妆品、箱包、鞋帽、眼镜、家居用品、日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百货、日用口罩(非医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食     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964.2512 万股, 均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8,680,652 股 , 均为普
 5
       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
       ……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6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
       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
 7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交易方式进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
 8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
                                                        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9     事项;                                            事项;

       ……                                             ……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
                                                        议:
 10    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以后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
       提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     保;
       产 10%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11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元;                                              10%的担保;

       (六)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大
       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此条新增)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及
                                                        时披露。

 12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13
       低于 10%。                                      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新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    增)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
 14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第七十四条    召 集 人 应当 保 证会 议 记录 内容 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15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限不少于十年。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16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四)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更;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

       (五)公司具备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但公司董事会   ……
       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者提出的现金分红预案未
       达到本章程规定的;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
       的;

       ……

                                                      第七十九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

       第七十八条   ……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17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并说明股东代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并说明股东代
       表担任的监票员的持股数。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表担任的监票员的持股数。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18
       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   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
       规定的合理期限两年内仍然有效, 对其公司商业秘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
 19
       为公共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公共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长短, 以及与   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辞职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辞职
 20    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定执行。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21                                                     ……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
                                                        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项;
                                                        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     议: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22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23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 O 一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
       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

 24    第一百三十四条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新增)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25    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

                                                        (本条新增)

 26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意见。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27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报告。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28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一年,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
 29
       ……                                                   (五)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30                                                   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话、电子邮件、公告
       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话、公告等形式进行。
                                                      等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31                                                   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话、电子邮件、公告
       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话、公告等形式进行。
                                                      等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
                                                              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信函送出的, 自交付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信函送出的, 自交
                                                              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
       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
 32                                                           传真方式发送, 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
       以传真方式发送, 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
                                                              电话方式发出的, 以电话通知之日为送达日期; 公
       以电话方式发出的, 以电话通知之日为送达日期;
                                                              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 以电子邮件到达被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
       送达日期。
                                                              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
 33                                                           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媒体。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34
       数; “以下”、“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都含本数; “以外”、“超过”、“多于”、“低于”、“少于”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在股票发行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35    结束后对其相应条款进行调整或补充后, 于公司股
                                                      日起生效并实施。
       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原章
       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