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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隆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7-08-29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
               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核
               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资产安全,及时披露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
               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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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应 当 存 放 于 董 事 会 设 立 的 专 项 账 户 (以 下 简 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且该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应将该专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
               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2)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
                       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3) 商业银行应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机构;
               (4)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5)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
               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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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募投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司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并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确因
               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进展情况与承诺的计划进
               度相差较大时,应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
               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凡涉及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由
               公司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公司
               财务部门审核,由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
               同时,募集资金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
               应的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的募投项目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1)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
               得有如下行为:


               (1)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3)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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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4)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
               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1)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2)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
                       行的措施;
               (4)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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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以下条件:


               (1)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2)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3)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4)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
               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
               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
               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
               内容:


               (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
                       要性和详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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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5)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
                       司的影响;
               (6)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科学、
               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公司
               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
               序及披露义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
               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
               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
               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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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
               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
               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
               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1)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3)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4)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
                       用);
               (5)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6)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7)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
               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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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
               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1)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2)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3)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4)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5)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6)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7)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8)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
               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
               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
               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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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
               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
               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
               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1)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2)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
                       的差异;
               (3)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情况(如适用);
               (4)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5) 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6)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7)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8)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
               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并随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进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中,“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