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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隆科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7-12-08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17 年 12 月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在本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如下:
     一、股东大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二、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中,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正
常程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法定权利,并认真
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出席
会议人员发生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大会秘书处将报告
有关部门处理。出席会议人员应听从大会工作人员劝导,共同维护好股东大会秩
序和安全。
     四、股东在大会上有权发言和提问。为维护股东大会的秩序,保证各股东充
分行使发言、提问的权利,请准备发言和提问的股东事先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并
提供发言提纲。大会秘书处与主持人视会议的具体情况安排股东发言,安排公司
有关人员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会议主持人视情况掌握发言及回答问题的时间。
股东发言时,其他参会人员应当充分尊重股东发言的权利,充分听取发言股东的
意见。
     五、对于所有已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
不予表决。
     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登记
方法等具体内容,请参见 12 月 5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保隆汽
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7-047)。
     七、本次大会特邀请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对大会的全部议程进行
见证。
     八、本会议须知由股东大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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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      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2 月 20 日 14 时 30 分

       (二)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 5500 号二楼礼堂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洪凌先生

       (四)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
       1、股权登记日(2017 年 12 月 1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二、      会议审议事项:

序号                                       议案名称

1.00     关于《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01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1.02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03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4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1.05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限售期、可行

         权日/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06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行权/授予价格和行权/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07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获授权益与行权条件、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

         条件

1.08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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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10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1.11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12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13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       关于《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 2017 年 12 月 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



三、     会议议程
       1、会议开始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发放表决票;
       3、逐项审议议案,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就
上述议案提出的相关提问;
       4、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
       5、清点、统计现场表决票数并上传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暂时休会;
从该公司信息服务平台下载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结果后复会;
       6、宣布表决结果;
       7、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8、宣读会议决议并签署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
       9、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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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

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具体

详见附件,《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

编号:2017-045)详见 12 月 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公司指定媒体的披露。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意见。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 2017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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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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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 别 提 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

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科技”或“本公司”、“公司”)《公司

章程》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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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其股

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5、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414.05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710.08万股的

3.54%。其中,首次授予394.05万份,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710.08

万股的3.37%,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5.17%;预留20万份,占本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11,710.08万股的0.1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4.83%。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93.2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

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710.08

万股的1.65%。其中,首次授予173.20万份,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710.08万股的1.48%,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9.65%;预留20万份,占本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710.08万股的0.1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

的10.35%。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

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20.85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

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710.08万股的1.89%。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

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

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51.57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为25.79元。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

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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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96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

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8、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

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9、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1、本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2、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失效。

     13、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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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11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13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13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4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15

第六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34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7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9

第九章     附则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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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保隆科技、本公司、公
                           指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股票期权、期权             指
                                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
激励对象
                           指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

                                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
有效期                     指
                                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
等待期                     指
                                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

行权                       指 为,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

                                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
行权条件                   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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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限售期                    指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解除限售期                指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指
                               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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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上海保隆
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
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
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
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
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
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
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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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96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四)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
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
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
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
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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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
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
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414.05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710.08万股的3.54%。其中,首次授予
394.05万份,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710.08万股的3.37%,占本次授予权益总
额的95.17%;预留20万份,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710.08万股的0.17%,预
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4.83%。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93.2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710.08万股的1.65%。其中,首次授予173.20
万份,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710.08万股的1.48%,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9.65%;预留20万份,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710.08万股的0.17%,预留部
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0.35%。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
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     占公司目前股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份)   权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董事、副总经
       王胜全                            22,000        1.14%             0.02%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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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洪泉         副总经理             22,000              1.14%               0.02%

        冯美来         副总经理             22,000              1.14%               0.02%

                    董事、技术中
        陈旭琳                              22,000              1.14%               0.02%
                        心总监

        文剑峰         财务总监             22,000              1.14%               0.02%

                 董事会秘书、
       尹术飞    综合管理中心               16,000              0.83%               0.01%
                     总监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1,606,000            83.13%               1.37%
       (业务)骨干(314 人)

                   预留                    200,000             10.35%               0.17%

                   合计                   1,932,000            100.00%              1.6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
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部分在
规定时间内未授出的,则自动失效。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
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内(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
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
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
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
月、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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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
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有效期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股票期权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30%
       第一个行权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股票期权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
       第二个行权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股票期权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          40%
       第三个行权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有效期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预留股票期权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30%
       第一个行权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预留股票期权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
       第二个行权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预留股票期权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          40%
       第三个行权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行权有效期届满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5、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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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
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
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
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51.57元。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51.57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51.16元。
    3、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1)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或者前120个交
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六)激励对象获授期权、行权的条件
     1、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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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
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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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2 款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款第(2)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
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1%;

      第三个行权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3%。

    本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预留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1%;

   预留第三个行权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3%。

    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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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
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
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行权/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解
除限售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数量。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 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 100%的比例分
批次行权/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D/E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
解除限售额度,期权份额由公司统一注销,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等级         A/B             C/D/E

                        标准系数        100%              0%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保隆科技股票期权行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未来盈利
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
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
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
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
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
核目的。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
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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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
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
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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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
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
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
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
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
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
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
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
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
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17年12月4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
行正式测算)。
    (1)标的股价:50.48 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50.48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8.82%、17.61%、26.93%(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两年和三
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2.39%(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同行业最近一年的平均股息率)
    2、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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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
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
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
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2018年1月初授予股票期权,则2018年-2020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股票期权数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量(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73.20               944.98            405.66     330.32         208.99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
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
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
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
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预留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20.85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710.08万股的1.89%。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授予限制性
                                        获授的限制性                              占目前股本总
       姓名             职务                           股票总数的比
                                        股票数量(股)                              额的比例
                                                           例
                董事会秘书、综合管
      尹术飞                                 150,000              6.79%              0.13%
                    理中心总监

      文剑峰          财务总监               50,000               2.26%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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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2,008,500            90.94%               1.72%
           务)骨干(174 人)
                   合计                    2,208,500           100.00%               1.8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
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
间不计算在6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登记、公告等相
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
     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
票的行为的,则根据《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应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
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
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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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
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
时回购注销。
    5、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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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每股25.79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5.7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1.57 元的 50%,为每股 25.79 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51.16 元的 50%,为每股 25.58 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
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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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2 款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款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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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1%;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3%。

    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
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
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限制性股票的个人考核同股票期权。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保隆科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未
来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
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
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
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
核目的。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
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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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
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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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
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
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
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
债。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
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
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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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董事会当日运用该模型以 2017 年 12
月 4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 标的股价:50.48 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50.48 元/股)
     2) 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每期首个解除限售日的期
          限)
     3) 历史波动率:8.82%、17.61%、26.93%(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两年和三年
          的波动率)
     4) 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
          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 股息率:2.39%(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同行业最近一年的平均股息率)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
支付费用。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2018年1月初授予限制性股票,则2018年-2020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
下表:

             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20.85              2192.16            1526.88       501.26       164.02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见下表: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3137.14              1932.55             831.58             373.01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
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
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
代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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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
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
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
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②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
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③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
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④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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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数量。
    ②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③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
    ④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3、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
及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
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
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六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
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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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
施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
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
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
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
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
责实施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行权/解除限售和注销/回购。
    (六)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七)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
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
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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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
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
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
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
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
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权益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七)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
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一)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
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
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办
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
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四)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
事项的登记手续。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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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
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
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
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
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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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或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
期权或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
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
象按规定行权或解除限售。但若因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
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或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
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
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
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
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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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并不
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
尚未确认为可申请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
    (九)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
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
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
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
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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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实施本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
的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
统一注销,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行权/
解除限售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
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
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
    (三)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
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
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和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
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获授的权益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仍
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已行权/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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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尚未行权/解除限售部分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行权前/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应先向
公司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
权/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已行权/解除限售部分
的个人所得税,尚未行权/解除限售部分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行权前/解除限售前激励对
象应先向公司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
期权已行权/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
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
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继承
人应当先向公司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身故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
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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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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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
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诚信勤勉
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定《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详见附件。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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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证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董事、中高级管
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
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
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
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
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四、考核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并负责对董事、中高级管理
人员等股权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五、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
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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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1%;

      第三个行权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3%。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预留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1%;

   预留第三个行权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3%。

    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
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1%;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3%。

    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
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
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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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
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行权/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解除限售数量=标准
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数量。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 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 100%的比例分
批次行权/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D/E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
解除限售额度,期权份额由公司统一注销,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等级         A/B           C/D/E

                        标准系数        100%           0%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1、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行权/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2、考核次数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期间每年度一次。
    七、行权/解除限售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考核报告,确定被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除限售资
格及数量。
    2、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行权/解除限售的依据。
    八、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
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九、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
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2、如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
据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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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考核结果作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行权/解除限售的依据。
    十、考核结果归档
    1、考核结束后,证券部须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
    2、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
考核记录员签字。
    3、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该计划结束三年后由证券部负责统一销毁。
    十一、附则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股权激励计划生
效后实施。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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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证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
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
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
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激励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或解除限售资格、行权或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
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或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或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
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或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
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和未行权标的股票的锁定事宜;
    (9)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
的行权或解除限售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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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
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
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
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
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
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
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予的适当
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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